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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工作调查研究
论物权相对性的必然性

2010-01-11 15:59:1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中国人大网

黄俊辉

我国民法学界有学者认为,如果物权没有了绝对性那就失去了自由,就不能抵抗公权力的侵害。实际上,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所有的自由都是一定条件、一定限度内的自由,单纯强调某一个方面或者一个主体的绝对自由,必然会影响甚而损害其他方面、其他主体的自由。同样,物权也是相对的,它也是有条件的自由的权利。相对性是物权的必然属性。

    物权相对性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法的内容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所以,社会经济的变迁决定了法律意识的变迁。罗马法时期的经济条件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条件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都是简单的商品经济、都处于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的社会发展阶段、都需要自由竞争的社会条件,所以,罗马法的所有权概念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个人主义精神是相契合的,它不仅深得19世纪注释法学家的推崇,也被《法国民法典》所采纳。《德国民法典》也基本采用这一概念。但是,必须指出的是,罗马法实际上并没有在理论上出现现代意义上的物权绝对主义,也没有在立法上确立物权绝对的原则。自由资本主义仅是借助了罗马法中的私人所有权萌芽时期对这种权利进行保护的相关精神而已。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特别是到了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时期,随着资本社会化、管理社会化以及分配社会化的发展变化,社会的经济条件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已经大不一样,个人所有权的绝对性受到了各种限制,所有权的个人绝对性被不断削弱,个人所有权的社会属性不断被加强,所有权的相对性特征不断被凸显出来,人们对物权的追求便从“绝对主义”向“相对主义”转变。

    物权相对性是“社会本位”的客观要求

    民法社会本位主张私人权利、意思自由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大局,它对所有权神圣、抽象人格等民法制度进行了修正。以对契约自由的限制、绝对所有权的相对化、抽象人格的具体化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使民法本位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跃进。社会本位的观点认为,权利人在享有行使民事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对应的义务,甚而将民事权利等同于义务,否定主观法权的存在,认为人们之所以享有权利,只是因为“人”是社会整体的一个构成部分,“人”享有权利是社会要求它以其享有的权利适当履行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义务。民法社会本位是社会经济发展,尤其是社会化大生产以及社会生产要素扩大化的必然结果。如果说物权效力绝对性是个人本位法律观的表现的话,那么物权效力相对性便是社会本位法律观的体现和要求。

    在物权绝对原则下,没有物权的劳动者无法通过自身的劳动获得足够的物权,公共权力又在物权绝对原则的限制下无法对物权进行再分配。物权绝对导致原来拥有物权的资本家的物权数量不断增加,而原来缺少物权的劳动者的物权变得更加缺乏,因而导致了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社会矛盾激化。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实现物权追求个人利润的自然化向物权行使的社会化目标转变,发挥所有权功能的社会化。所有权社会功能理论的核心在于所有权不仅仅是所有权人牟取物权效率的工具,而且应当承担为社会增加财富的义务。物权的社会功能实现需要物权人享受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对称的义务。权利义务存在于同一主体的对等性是法律体系的整体价值观,是所有权社会化的关键。

    社会本位观以追求社会公平、安全、公益等为目标,强调公民的个人权利和自由应该受到社会公益的限制和国家法律的干预。同时,为了社会公平,法律必须对公民施加一定的义务。

    物权中心从归属到利用的转变是物权相对性的有力证明

    传统的物权法理论把维护所有权的绝对性和优势地位视为自己的核心使命,在法律上赋予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尊崇地位,人们对所有权概念形成了崇拜心理,认为没有了所有权便没有了一切。这种强调个人对所有物绝对拥有的绝对物权制度,实际上缺少法律应有的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大规模发展,传统的物权绝对性理论及立法制约了社会物资和自然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充分、合理、高效的利用,在实际经济运行中越来越表现出其致命的缺陷。此时,仅仅强调所有权的归属含义已经没有了现实意义,而必须明确归属之后的其他权能。物权观念也就随之从物权绝对性向物权相对性方向转变。

    物权相对性是民法现代化的重要发展趋势之一

    民法的社会化是指法律以社会为出发点与归宿点,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侧重于个体权利所应承担的社会义务,个人利益应服从于社会利益,继而强调个人正义应符合社会正义,具体要求是私权社会化、公权社会化,实现从国家干预到国家与社会干预并重。现代民法在价值取向上由安定性转变为具体案件判决的社会妥当性。在法的社会妥当性要求下,人们对物权的态度也从原来的以“物权绝对性”来保护物权的安定性,演变为以“物权相对性”来维护物权的社会妥当性。保护财产所有权不仅是近代民法的基本任务,也是现代民法的基本任务。只是现代民法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不像近代民法那样绝对化。按照现代民法思想,财产所有权应受一定限制,财产所有权具有社会性。所有权是用以适配一种经济需要而成立的法律制度,它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必须随着经济发展而演进。在近现代社会,社会经济发展已经有了深刻变迁,那么,法律制度之所有权本身也应该随之改变。物权的相对性发展便是其表现之一。这种发展在各国各地区立法中时有反映,如《阿根廷民法典》单独设立一章规定了“对所有权的约束和限制”;《魁北克民法典》则规定了“所有权的权能分离”和“对某些财产的自由处分的限制。”

    综上所述,物权绝对性仅仅是一个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它仅仅是一个历史范畴,甚至它仅仅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政治工具。随着人类本身的发展与资源之间矛盾的日益突出,以及人类社会生产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物权绝对性的历史局限性便显露无遗。当强加在物权身上的绝对性条件退却之时,物权相对性的本来属性便显现出来。“物权相对性”能够纠正“物权绝对性”的缺陷与不足,提高物的利用效率,消减社会冲突和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从而保证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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