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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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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工作调查研究
关于提高街道人大工委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2008年度调研文章选登(四)

2008-12-24 14:21:2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张国荣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撤镇乡而设立的街道,仍承担着与原先镇乡政府类似的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行政管理等职能,如果街道人大不能有效地对街道办事处和上一级国家机关派驻街道的其他机构实施有效的监督,则必然出现街道范围内监督工作的“真空”或“盲区”,造成在决策和工作中失误。为充分发挥街道人大监督工作在促进全局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当前街道人大监督工作的普遍情况,并结合我街道实际,谈一些粗浅看法和认识。

一、街道人大监督工作面临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3条规定,由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依法设立的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人大工委”),理应具有与区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类似的对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的职能,而对街道办事处和上一级国家机关派驻街道的其他工作机构依法实施监督。但从街道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结果看,街道人大较之镇乡人大的监督工作普遍效果欠佳,突出表现在街道人大的监督工作范围不广,力度不大,效果不佳,不少街道人大的监督工作流于形式,处于被动应付状态。

导致街道人大监督效果不佳的原因有多方面的原因。既有从事街道人大工作的同志主观方面的原因,更有机制等方面的客观原因。

(一)主观方面的原因

有的从事街道人大工作的同志对街道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到位,片面认为街道办事处不是一级国家政权,职能权限均不比镇乡,因而对其监督的要求也可以相应降低;有的认为抓监督工作容易得罪人,弄不好会影响关系,不利于今后工作;还有的认为街道人大的监督工作从全国人大到地方人大均无立法,执行起来无法可依。

(二)客观方面的原因

 一是街道人大与镇乡人大相比尚属新生事物,从全国人大到省级人大,至目前均无有关街道人大工作的立法,立法工作滞后于街道工作的实践,因此造成了街道人大监督工作的被动。

二是街道无本级人大代表,也不设主席团,这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街道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基础,而且也直接导致街道人大无法以人代会形式或主席团名义对街道办事处或上一级国家机关派驻街道的其他工作机构进行法律和工作监督,而上述两种监督形式往往是镇乡人大实施监督最常见、最行之有效的手段。如我街道在下应镇时共有31名区人大代表和54名镇人大代表,镇改街道后,镇人大代表的资格全部终止,区人大代表数量也锐减至16名,人大工作失去了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和开展监督工作的基础。

三是多数街道人大工委有名无实。街道真正负责人大工作的除了人大工委主任和副主任外,“委员”基本没有。这既使街道人大工委集体行使监督权缺少机制上的保障,又使专职人大领导在组织实施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时显得势单力薄,力不从心,且容易使被监督对象产生误解,认为来自街道人大的监督是街道人大的个人行为,而使监督者产生不必要的顾虑。

二、提高街道人大监督工作实效的几点建议

提高街道人大监督工作实效,要做的工作很多,但我认为,首先要着力提高街道人大负责人对开展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端正对开展监督工作的态度;其次着力做好以下四项工作的同时正确处理好四方面关系。

一是要突出重点,增强监督的针对性。街道人大工委的监督,不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要坚持抓大事、议大事,突出监督重点,抓住本街道重大的、长远的、关键的、带有全局性的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监督,才能收到监督实效。譬如说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中心工作、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情况等等的监督,均应是街道人大工委开展监督工作的重点。只有突出了监督工作重点,抓住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是坚持集体原则,维护监督的制度性。人大的监督是代表人民进行的监督,是一种国家体制,而不是个人行为。街道人大监督工作要落到实处,收到实效,仅靠街道辖区内区人大代表的个别监督和专职人大副主任唱"独角戏"是远远不够的,我们需要立足现状,建立一支常效的监督队伍,使街道人大工委的监督工作名副其实。我们可以考虑组成一支由人大主任、副主任、四至六名委员组成的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委员可以在本街道辖区内的区人大代表中产生。

三是加强法律学习,确保监督的依法性。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人大监督的权力,监督的方式和内容,在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大都有所涉及。要想搞好监督,行使好监督权,首先要学好宪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领会、掌握其精神实质,把握好监督的方式方法,从而提高街道人大干部的法律素质,以适应监督工作的要求,履行好依法监督的职责。我们应通过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知识水平,为依法监督打下基础。同时我们还要努力提高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代表的整体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街道人大工作的效能和作用发挥。我们要通过培训和组织代表学习法律法规,使其进一步增强职务意识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四是坚持与时俱进,积极探索、拓宽监督渠道。在工作实践中,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搞好法律监督的新路子。第一要新,在探索有效形式、讲求质量和实效上下功夫,组织驻街道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开展“联合视察”、街道辖区之间的“比较视察”,不打招呼不用陪同的“突击视察”等并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第二要实,对代表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通过提出意见和建议、约见部门负责人、询问等方式,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抓好整改,按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改进工作;第三要根据各个不同时期党工委工作的重点,体现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与时俱进精神,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力争使监督工作收到党工委满意、被监督对象满意、群众满意的效果。

此外,街道人大监督工作要落到实处,收到实效,还应注意把握和处理好以下四方面关系。

一要把握并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严格依法监督的关系。党的领导是人大工作不断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街道人大做好监督工作的必要前提。要按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格局,自觉地把街道人大的各项工作置于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之下,把监督工作作为保障街道党工委重大决策顺利贯彻实施的重要举措,在监督工作中自觉体现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街道党工委的决定,充分发挥并履行街道人大的职能作用。要坚持重大监督行动事先向党工委汇报制度,使党工委及时了解街道人大的监督工作,以取得街道党工委的领导和支持。同时,街道人大的监督工作还必须做到严格依法、依照区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进行。因此,街道人大的监督工作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又要坚持依法监督,二者不可偏废,党的领导是前提,依法监督是保证。理论的和现实的经验告诉我们:街道人大的监督工作只有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只有坚持依法监督,才能使监督工作切实有效。

二要把握并处理好支持与监督的关系。街道人大与办事处和上一级国家机关派驻街道的其他工作机构,虽然分工不同,职能各异,但都是党的工作的一部分。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政府职能的转变,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国家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和广大人民群众权利意识、自主意识以及对规范公共权力要求的不断提高,街道办事处工作难度和工作压力也空前增加,从事街道人大工作的同志应体谅他们的难处,急他们之所急,帮他们之所需,想他们之所想。要端正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从支持的愿望出发进行监督,在监督的过程中体现支持。要通过街道人大扎实有效的监督活动,促进街道办事处高效廉洁、勤政为民,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同时,街道人大在开展监督工作过程中还要注重与被监督方多联系、多沟通,在参与中监督,在监督中推进,做到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共同为街道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要把握并处理好形式与效果的关系。人大的监督工作属于法律行为,其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求很高,这就要求街道人大在开展监督工作中必须注重必要的形式,讲究监督方法,但仅此还不够。这是因为,效果决定形式,形式反映效果并为效果服务,如果街道人大在监督工作中一味追求形式,就容易使监督工作本末倒置,流于形式而达不到预期效果。街道人大实施的监督行为,其出发点是要督促有关部门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切实纠正工作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违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所以,街道人大在实施监督工作中,采用何种监督形式要根据提高监督效果而定。要因人、因事、因监督内容和对象的不同,选择不同的监督形式和切实可行的监督方法,如通过组织辖区内的区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活动、配合区人大常委会进行上下联动执法检查、重大问题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做出审议意见等形式和方法,将监督工作的着力点和归宿始终放在提高监督效果上,通过监督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四是把握并处理好监督和调查研究的关系。调查研究是人大的基本功,是取得监督发言权的重要途径。只有经常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大量的第一手材料,把情况摸透,把问题抓准,才能在行使监督职责时有更多的“发言权”,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才能顺民心、合民意,监督工作才能做到有的放矢。特别是在监督有一定影响的事件时,更需要深入调查,掌握事情的来龙去脉,以便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如果情况不明,心中无数,监督就难免会“费力不小效果不好”,无法使人大监督“到位”。在开展调研活动中,我们应特别注意调查研究的计划性、目的性和形式的多样性。通过调研,力求把基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准确地集中起来,形成调查报告或者是审议意见,督促街道办事处各项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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